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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2021〕30號)要求,結合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統計數據撰寫。報告主要包括:總體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和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本報告中使用數據統計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報告的電子版可在潁東區人民政府網站下載。如對本報告有任何疑問,請與阜陽市潁東區水利局聯系(地址:潁東區東平路6號,電話:0558-2365568,郵編:236000)。
一、總體情況
2022年,潁東區水利局在區委、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政務公開文件精神,按照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結合水利工作實際,本著公開、公正、規范、高效、便民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完成了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
(一)主動公開情況
2022年,我局持續規范政務信息公開內容與欄目,豐富信息公開內容和形式,不斷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實效。全年通過網站、新聞媒體、電子屏幕、專欄等渠道公開各種信息共計380條,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依申請公開
優化規范依申請公開處理流程。2022年,我局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相對人可根據需要,按照依申請公開指南,依規申請。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健全政務信息公開欄目,增加水利領域等公開內容。二是不斷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機制,通過會議等方式明確各科室責任,規范發布流程,提升信息發布時效。三是及時回應群眾關切。通過局政府信息公開網“依申請公開”專欄、小微權力監督一點通、部門信箱、“12345”市長熱線、舉報投訴電話等平臺,及時辦理群眾咨詢、建議和投訴。四是強化內容把關,分類處理,加強溝通,堅決不發布涉密、涉及隱私等敏感內容。經梳理,我局規范性文件和現行有效政策文件1件。
(四)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
區水利局信息公開依托潁東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欄目水利局窗口,相關欄目按照要求規范設施。
(五)監督保障
因人員變動,及時調整了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明確各科室職責和公開內容,層層壓實責任。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經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后,辦公室統一對外公開,持續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到“公開不泄密、涉密不公開”。同時,通過開展培訓、業務學習等方式,豐富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提高政府信息公開水平。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信息內容
本年制發件數
本年廢止件數
現行有效件數
規章
0
行政規范性文件
1
第二十條第(五)項
本年處理決定數量
行政許可
9
第二十條第(六)項
行政處罰
5
行政強制
第二十條第(八)項
本年收費金額(單位:萬元)
行政事業性收費
276.474294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據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申請人情況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
總計
商業
企業
科研
機構
社會公益組織
法律服務機構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一)予以公開
(二)部分公開(區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開
1.屬于國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3.危及“三安全一穩定”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7.屬于行政執法案卷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四)無法提供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五)不予處理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2.重復申請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六)其他處理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申請人逾期未按收費通知要求繳納費用、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其他
(七)總計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結果維持
結果 糾正
其他 結果
尚未 審結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復議后起訴
結果 維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一)存在問題
一是新進人員對局政務公開工作業務業務不熟、重視程度不夠。二是各科室報送政務公開內容不主動不積極,一定程度存在推推動動、不推不動的情況。
(二)改進情況
一要積極開展政務公開業務知識學習培訓,提高相關人員政務公開能力水平。二要定期不定期調度政務公開工作,落實通報措施,調動干部工作積極性。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規定的按件、按量收費標準,本年度沒有產生信息公開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