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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規范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以下簡稱“市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會上流傳的、與客觀事實不符合、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區公安機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條 分局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局屬網安、宣傳、辦公室等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對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時發現,并及時轉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分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程序進行審核、批準。局屬相關部門收到轉交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應立即進行評估,不需澄清的應作出書面說明;需要澄清的,提出澄清事實和依據,報宣傳部門審核,經領導批準后,由宣傳部門組織澄清。
第七條 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通過政府部門網站及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向公眾澄清。
第八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能,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本制度由分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