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及時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展情況,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統計范圍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駐潁東區各單位,區直相關單位及公共企事業單位。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垂直或雙重領導的單位、公共企事業單位列入所在地相關政府部門統計范圍。
第三條 組織實施
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計制度實施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區電子政務辦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數據統計匯總、軟件開發及相關技術支持工作,增強網上報送和網上統計匯總功能。區統計局負責對全區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的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國省市屬駐區各單位,區直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數據統計和報送工作。區直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本行業政府信息公開統計辦法,并負責本級行業管理公共企事業單位統計數據的報送工作。
第四條 報送要求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統計表格,并于每年 1、4、7、 10 月的30日或31日之前將上一季度統計數據報送至區電子政務辦。
(二)區電子政務辦定期以適當方式對統計情況進行通報,并將統計工作作為當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考依據。
第五條 其他說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紙質、膠卷、磁帶以及其他電子存儲介質等載體反映的內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政府信息按條計算。如信息為文件形式,1份文件記為1條信息。部分內容公開的文件也記為1條信息。如信息為報告的形式,1份報告記為1條信息,例如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公報、年鑒和其他專題分析報告等,均記為1條信息。
(三)1條信息以多種形式公開的,可按公開形式不同分別進行統計。
(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信息發布機構為統計主體,聯合發布的信息以主要承辦機構為統計主體。非統計主體發布的信息不記入該機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但可記入服務類信息。
第六條 本制度由本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表
01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負責人:
02單位法人代碼:
03主管單位名稱:
04主管單位法人代碼:
填報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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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標 名 稱 |
計量 單位 |
代碼 |
本月 實際數 |
到本月累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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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開信息總數 |
條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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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通過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信息數 |
條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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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本鄉鎮(街道)網站公開信息數 |
條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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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本部門(單位)網站公開信息數 |
條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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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過政府公報公開信息數 |
條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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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信息數 |
條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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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過新聞媒體公開信息數 |
條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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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過其他形式公開信息數 |
條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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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規范性文件數 |
條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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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主動公開的規范性文件數 |
條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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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申請公開的規范性文件數 |
條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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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公開的規范性文件數 |
條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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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務類信息數 |
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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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量 |
人次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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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訪問咨詢總人次數 |
人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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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現場接待人數 |
人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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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上咨詢數 |
人次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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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咨詢電話接聽數 |
人次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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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開信息總數 |
次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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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當面申請數 |
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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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上申請數 |
次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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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傳真申請數 |
次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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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函申請數 |
次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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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申請數 |
次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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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的答復總數 |
條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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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同意公開答復數 |
條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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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 |
條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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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否決公開答復總數 |
條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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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非《規定》所指政府信息”數 |
條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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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不存在”數 |
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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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本部門掌握”數 |
條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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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內容不明確”數 |
條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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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予公開范圍1”數 |
條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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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予公開范圍2”數 |
條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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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予公開范圍3”數 |
條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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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免予公開范圍4”數 |
條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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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免予公開范圍5”數 |
條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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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免予公開范圍6”數 |
條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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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原因 |
條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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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數 |
件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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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數 |
件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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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數 |
件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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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本部門首次處理不滿意的行政申訴數 |
件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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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
元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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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檢索費 |
元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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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郵寄費 |
元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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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制費(紙張) |
元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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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復制費(光盤) |
元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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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收費 |
元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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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減免費用的次數 |
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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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減免費用的總金額 |
元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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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數 |
人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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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全職人員 |
人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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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職人員 |
人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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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專項經費 * |
萬元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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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實際支出 * |
萬元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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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訴訟有關的總費用 * |
萬元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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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為半年度統計指標。
附件2: 填 寫說 明
1、主動公開信息數:指按照《條例》予以主動公開,并已編入本區政府規范的信息公開目錄的信息數(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單位門戶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發布)。政府信息按條計算,如信息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記為一條信息,部分內容公開的文件也記為一條信息,如信息為報告的形式,一份報告記為一條信息,例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年度公報、年鑒和其他專題分析報告等,均記為一條信息。
2、依申請公開信息目錄數:指按照《條例》對已有的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梳理,并予以編制目錄公開的信息數。
3、信息公開申請數: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公開信息的總次數。
4、當面申請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到各單位辦公場所或設立受理點的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出公開信息申請數。
5、網上填表或電子郵件申請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提交申請表格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公開信息申請數。
6、信函或傳真申請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方式或傳真方式提出公開信息申請數。
7、對申請的答復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總數,包括同意公開答復數、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不予公開答復數以及其他答復數。
8、同意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信息公開的要求予以同意公開的答復數量。
9、同意部分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信息公開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開的答復數量。
10、不予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屬于《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為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
11、其他情況:指申請內容有不屬于《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申請信息不存在、非本機關公開職責范圍、申請內容不明確等情形,而依法處理的數量。
12、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投訴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向本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與本部門相關的投訴、舉報數量,由被投訴單位統計。
13、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數量。由被申請單位統計。其中,受理數和辦結數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復議數和已經辦結數量,“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和“糾錯”指已辦結的復議申請中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和糾正錯誤的數量。
14、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行政訴訟案件數: 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并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數量,由被訴訟人(單位)統計。
15、依申請提供信息收取費用:指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過程中實際收取的有關費用總額。其中,檢索、復制、郵寄等收費按照皖價費執行。
16、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門戶網信息公開專欄)數和訪問量:指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門網站或者在單位門戶網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數量以及被訪問量(兩網不重復統計)。
17、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數和接待人數:指為方便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在各級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以及機關辦公場所等處設置的查閱點及接待人次。
18、現場咨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面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人次數。
19.網上咨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等方式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次數。
20、電話咨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
皖公網安備3412030200002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