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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管理,促進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地各單位要每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建設的新情況以及社會公眾關切,結合本地本單位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要點,細化公開內容和公開標準。
第三條 各地各單位要于每年11月份對本地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自查整改情況應及時報送市政務公開辦公室。
第四條 區政務公開辦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各地各單位不及時履行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職能的,或經區政務公開辦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管理動態調整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管理動態調整工作,由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