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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區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條 潁東區人民政府及其區直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五)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條 鄉鎮政府除主動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潁東區所有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七條 潁東區所有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 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均要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開;在檔案館、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供群眾查閱。 第九條 潁東區所有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職能的; 2.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時更新公開政府信息內容的。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主動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由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