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22 11:10
來源:潁東區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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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預〔20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的要求,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和《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財預〔2018〕209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財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21年1月14日
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的要求,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及《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財預〔2018〕209號,以下簡稱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公開平臺),是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由財政部組織建設的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官方平臺,注冊網站名稱為“中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臺”,注冊網站域名為www.celma.org.cn。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財政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平臺公開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債務數據和相關文本信息。
第四條 公開平臺管理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簡便高效、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公開平臺建設和管理,指導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
財政部預算司、國庫司具體負責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政策指導工作。財政部政府債務研究和評估中心(以下簡稱政府債務中心)負責公開平臺日常運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評估。財政部信息網絡中心負責公開平臺運行維護技術支持,確保平臺安全運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地方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辦法等制度規定,在公開平臺相應欄目及時公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項目、還本付息、重大事項、存續期管理,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財政狀況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公開平臺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將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歸集、導入公開平臺對應欄目,審核確認無誤后在公開平臺發布。
第九條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場所應當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結束后,不遲于3個工作日將發行結果傳至財政部公開平臺,進行數據核對。
第十條 地方政府債務信息一經公開平臺發布,不得隨意更改。確實有誤需要更改的,應當向政府債務中心備案,并按程序重新在公開平臺發布。
第十一條 政府債務中心應當建立評估和通報制度,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情況評估,定期通報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作為地方政府債務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增強網絡安全意識,加強用戶信息管理,防止用戶信息泄露,工作人員崗位變動應當及時變更或注銷相關用戶信息。
政府債務中心應當做好開通、變更或注銷公開平臺用戶和權限等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