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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區統計局澄清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與本局行政職責相關,但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局機關股室負責人及下屬事業單位負責人應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義務。
第四條 澄清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應遵循及時發現、及時上報、及時處置、控制得當、主動澄清的原則。
第五條 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發現機制,通過各種媒介渠道搜集重大輿情,關注輿情動態,及時發現涉及本單位行政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六條局機關應及時制定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單位行政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主要領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局機關股室負責人及下屬單位負責人澄清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按程序進行審核、批準。
第八條 未及時發現、澄清本單位行政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