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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安全、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膠卷、磁帶以及其他電子存儲介質等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具體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的行政公文,以及編輯整理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堅持準確、客觀、謹慎、穩妥的原則。
第五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
(二)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
(三)審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四)審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基本程序為:
(一)在制作或編輯整理政府信息時,應當同步審查該政府信息是否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并注明理由。
(二)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涉密審查。
(三)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審查相關單位確定的政府信息屬性是否準確、理由是否充分,并匯集整理審查意見。
第七條 在組織保密審查時,認為政府信息確定的屬性不準確、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重新確定屬性。
第八條 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保密局確定。
第九條 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開情形的,應當報縣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確定。
第十條 已公開的信息衍生后續的政府信息對外公開前,應重新按本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形成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的屬性將其編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按規定對應當公開的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對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手續或保密手續不完整而公開的,以及未通過審查而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所在股室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